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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4 下午 05:19:55瀏覽數:3492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刑法-名詞解釋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刑罰(§32)分為 主刑(§33)& 從刑(§34)

*主刑(§33)*
概念:指得以獨立科處的刑罰手段。
類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34)*
概念:指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手段。
類型:
一.褫奪公權。
*保安處分*
概念:保安處分,是指基於特別預防的目的,以行為人的危險性為基礎所實施的國家處分(廣義的保安處分)。其中,將刑法上的保安處分,稱為一般的保安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
類型:
一.感化教育。(§86)
二.監護。(§87)
三.禁戒。(§88、§89)
四.強制工作。(§90)
五.強制治療。(§91-1)
六.保護管束。(§92、§93)
七.驅逐出境。(§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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