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 條(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附卷)
Ⅰ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Ⅱ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Ⅲ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名詞解釋
△「應受送達人」的意涵
係指就具體事件於行政程序上應受送達之人而言,其與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未必一致。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應受送達人」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4 下午 05:27:37|瀏覽數:99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76條 「應受送達人」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