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名詞解釋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1 條規定之必要參加,係指於當事人起訴後必要參加之第三人須為參加,其訴訟始為合法。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因不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必要,行政法院自無依職權命未起訴或被訴之第三人參加訴訟之必要,是其並非行政訴訟法第41 條所規範必要參加範疇。再行政訴訟法就第41 條規定之必要參加,並無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許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規定,故當事人或第三人並無聲請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就第41 條規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之權,故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據以聲請,應認僅是促使行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是行政法院若認不合本條規定要件,並無須另為駁回之表示。(最高行政法院98 判1424 判決)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53:12|瀏覽數:85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