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 條之2(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錄內容罪)
Ⅰ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Ⅲ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
即於特定之他人實施窺視、窺聽或竊錄行為之前或行為中,提供適當之行為處所或工具、設備,助益於竊視、竊聽或竊錄行為遂行之幫助行為。構造上,本條所定之便利行為,原屬前條犯行之從犯性質,然本法另附以營利意圖之主觀要件,並基於該不法之特殊惡性,乃獨立於前條外而訂定本罪名。
刑法-名詞解釋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24:12|瀏覽數:136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15 條之2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