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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其他非法方法&不正確之結果&幽靈人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46:54瀏覽數:1257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47條 其他非法方法&不正確之結果&幽靈人口

第146 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I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其他非法方法
凡足以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均足當之,條文中所定之詐術,僅為方法或手段上之一例示,其他如:冒名投票、隱匿票單、變造投票權人名冊或於開票計票時虛報票數等,皆亦屬之。

△不正確之結果
只須與原來之結果不相一致,即稱不正確之結果,其典型結果為應當選而落選或不應當選而當選;惟即使就侯選人之當選與否未生影響而僅變動其得票總數額者,解釋上仍係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幽靈人口
所謂「幽靈人口」並非一種法律概念或法律名稱,其僅係一種社會現象的描述而已。最高法院認為,不實之戶籍遷徙登記之申請,可構成刑法第146 條「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但學者認為,所謂「幽靈人口」者,其所為之設籍,僅未實際居住於設籍地而已,其他戶籍登記之行為,並無任何虛偽或不實存在,(如僅因其未實際居位於設籍地,即認定其有以不實虛偽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記於戶籍簿中,屬於刑法第214條適用之範圍,無異是將有效之合法登記,逕作為認定不法之前提條件,殊非刑法規範之意旨,亦非刑法所應有之規範範圍。)
〔參見,柯耀程,適用「幽靈人口」的幽靈法律,收錄於氏著,刑法問題評釋,2004 年12 月,初版,頁99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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