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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傳喚不到&所在不明&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4 下午 04:42:38瀏覽數:1410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傳喚不到&所在不明&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159 條之3(傳聞法則之例外-特別可信之陳述)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名詞解釋

△傳喚不到
法院必須進行傳喚與拘提仍無法使證人到場時,始符合本條所謂之傳喚不到的情形,亦即須符合義務法則。

△所在不明
須非因國家機關疏失所造成之情況始屬之,亦即歸責法則。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包含證人到庭後,於審判中違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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