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 條(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競合合併(實務又稱「重疊合併」)
指原告主張數訴訟標的,合併起訴,該數訴訟標的之目的同一,而訴之聲明僅有一個之訴之合併。亦即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訴訟標的,且就此訴訟標的均請求法院予以裁判之訴之合併。
△選擇合併
指原告主張數訴訟上請求,但不將複數訴訟上請求排列先後順位,而以「請求之一者有理由」作為請求法院審理其他請求之解除條件。
△順位之重疊合併
指原告主張數訴訟上請求,並將複數訴訟上請求排列先後順位,以「先位請求無理由」作為請求法院審理備位請求之解除條件。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競合合併&選擇合併&順位之重疊合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 下午 05:49:39|瀏覽數:65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8條 競合合併&選擇合併&順位之重疊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