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 條(行政院會議)
Ⅰ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Ⅱ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預算
預算係指將一個會計年度的政府收入、支出預先加以算定,並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依實務見解,其本質屬行政行為的一種,但立基於民主憲政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經由具民意基礎的立法審議通過,而具有形式上法律意義,故又稱為「措施性法律」,以作為和通常意義法律的區別;故立法院有批准行政措施的性質,其審議方式並不得依據法律案來作逐條、逐句的修改,同時針對各個國家機關所編列預算在款、項、目、節之間作增減、追加、移動,以致實質變動了施政計劃項目,將造成政策成敗歸屬不明,政治責任難以釐清的結果,而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361。〕
憲法名詞解釋 - 預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25:22|瀏覽數:1121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58條 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