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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寄存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29:52瀏覽數:2059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38條 寄存送達

第138 條(寄存送達)
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名詞解釋

△寄存送達
指於無法直接送達或補充送達時,送達機關得將應受送達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至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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