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 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名詞解釋
△共同訴訟
指原告或被告一方有多數人存在之訴訟。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一.立法目的:謀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矛盾。
二.本條適用之結果:
(一)共同被告之住所均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適用本法第1、2 條普通審判籍及其他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即可。
(二)共同被告之住所係於不同法院管轄區域:適用本法第20 條之規定。
1.無本法第4 條至第19 條特別審判籍之共同管轄法院,則各該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 條本文)。
2.有本法第4 條至第19 條特別審判籍之共同管轄法院,則僅該共同管轄法院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 條但書)。
三.與本法第53 條之連結關係:若為第53 條第1、2 款共同訴訟人間牽連性較高之共同訴訟,固然適用本條,惟若屬第53 條第3 款牽連性較薄弱者,則該條款有關管轄之規定為本條之特別規定,允宜優先適用。
四.注意:本條仍屬任意管轄之規定,而非專屬管轄,故仍有本法第24 條合意管轄及第25 條應訴管轄之適用餘地。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上午 09:31:28|瀏覽數:1375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0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