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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管轄競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上午 09:43:27瀏覽數:2225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1條 管轄競合

第21 條(管轄之競合)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名詞解釋

△管轄競合
指除專屬管轄權之情形外,被告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法院或各該事件特別審判籍法院之管轄權,並不受其他管轄權之影響。此際,原告原則上得向任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2 條參照),被告不得以另有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而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簡言之,原告對於受訴法院有選擇權,毋須經被告同意,蓋既然數法院均有管轄權,表示對於被告之管轄利益並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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