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
既判力:
法理依據:程序保障及終局解決紛爭
主觀範圍:原則上發生於當事人與特定第三人(§401)
客觀範圍:限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判斷
發生時點:當事人勝訴、敗訴時皆有既判力
效力排除:再審事由(§496Ⅰ)
存否之調查:職權調查事項
執行力:於給付之訴尚有執行力
參加效:
法理依據:敗訴責任之公平分擔及誠信原則
主觀範圍:原則上發生於(擬制)參加人、被參加人(§63、§67)
客觀範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判決理由中關於主要爭點之判斷
發生時點:僅於被參加人敗訴時始有參加效
效力排除:§63Ⅰ但書
存否之調查:(當事人)抗辯事項
執行力:(當事人)抗辯事項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上午 09:03:31|瀏覽數:411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