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 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Ⅰ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名詞解釋
△封印
指由公務員依法所施用,以禁止任意漏逸、使用、處分或其他類似效果為目的之封存標記,例如:法院查封時張貼之封條。
△查封標示
指封印以外,因查封而施發之標記,例如:查封物為雞、鴨、魚群時,法院所豎立之揭示牌或張貼之布告是。
△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凡本條例示之損壞、除去或汙穢等手段以外,足使該查封效力滅失之任何行為,例如:對扣押查封之酒桶,雖未破壞封條,但將該木桶鑿洞,使酒外漏之行為。本罪之成立須以物理上破壞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者為要件,惟保全執行之標的為債權或物權時,其執行方式係以發扣押命令為禁止收取、清償、移轉或處分等方式為之,侵害國家公務之行使,與違背封印或查封標示效力之情形並無不同,故增訂第二項予以明文。
刑法-名詞解釋 封印&查封標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20:42|瀏覽數:289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9條 封印&查封標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