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訴」與「告發」之區別
*相同點
告 訴&告 發:起訴處分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正本,均須送達予告訴人與告發人。
*提出者不同
告 訴:告訴之提起者為有告訴權之人(包括被害人與其他有告訴權人)。(§232~§236)
告 發:告發之提起者,在法律上並未加以限定,通常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皆可提出。
*代理與代行
告 訴:另設有非犯罪被害人之獨立及代理告訴人(§233),以及第236 條代行告訴與代理之規定。(§236-1)
告 發:無此規定。
*有無期間限制
告 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237)
告 發:無此規定
*訴訟條件
告 訴:告訴行為,對於告訴乃論罪而言,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條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告 發:告發並非為訴訟之條件。
*效力
告 訴:有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告 發:無此規定。
*得否撤回
告 訴:告訴有得撤回告訴之規定。(§238)
告 發:無此規定。
*救濟程序不同
告 訴:對於告訴之案件,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僅告訴權人得表示不服,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
告 發:告發人並無表明不服之權利。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31 以下;併參見,黃朝義,犯罪偵查:第七講偵查開始-告訴,月旦法學教室,16 期,頁64】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訴」與「告發」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5:20:48|瀏覽數:8795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告訴」與「告發」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