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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要求&期約&收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下午 05:41:41瀏覽數:3773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21條 要求&期約&收受

第121 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要求
指公務員主動向對方索求不法報酬之行為。賄賂罪中,公務員一旦為要求之行為,不待於相對人之應允,即足以成罪;要求賄賂之手段方法,並無限制,不論以言語、文字、動作或書面,明示、默示,均無不可。

△期約
指雙方就特定事項達於意思一致之行為。賄賂罪中,期約行為之成立,不以就賄賂之數額、種類或交付之時間地點已明確約定為必要,僅為概然性之意思合致,即為已足。

△收受
指於事實上獲取由他方所交付不法報酬之行為。解釋上,於有體之賄賂而言,收受指現實地取得對該賄賂之特有支配而言;惟就無體之不正利益,則指取得該利益可享用之狀態或現實地享受該不法利益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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