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或揭露原則)
Ⅰ偵查,不公開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Ⅳ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Ⅴ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名詞解釋
△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意義:偵查不公開原則係指偵查活動之「內容」及「程序」不得對外公開,除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外,任何人均不得介入或參與偵查活動,以避免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洩漏。國外有稱其為「偵查秘密進行原則」(如日本)。
二.與媒體之關係:透過媒體之報導,正可充實人民之知的權利。然而兼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名譽,以及不妨礙其接受公平、公正審判之權利與機會,基本上仍應限制偵查人員或規範媒體不得輕易的將案情對外公佈,此乃於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權益,與媒體所負擔之對人民知的權利之報導兩者間的利益。
三.方式:一方面係基於維持偵查效率之考量,亦即防止因偵查內容之外洩而導致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等,影響偵查進行之不利情事發生。另一方面,係基於當事人及關係人名譽之保護。蓋因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依證據認定有罪之前應受無罪推定(§154Ⅰ),此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大原則。是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亦有將其稱為「名譽保護原則」。基於此一原則,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加以具體規定,例如:偵查機關實施搜索時,應保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124);執行拘提逮捕時,亦應注意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89),在在強調對於訴訟關係人,尤其是,對於犯罪嫌疑人名譽之保護相當重視。
[參見,黃朝義,偵查導論,收錄於氏著,犯罪偵查論,頁14~15。]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偵查不公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5:24:38|瀏覽數:1268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