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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製造物供給契約&不規則承攬&次承攬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0 下午 05:30:20瀏覽數:2801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490條 製造物供給契約&不規則承攬&次承攬

第490 條(承攬之定義)
Ⅰ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Ⅱ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名詞解釋

△製造物供給契約
謂承攬人專以或主要以自己的材料作成之物供給定作人,而定作人給付報酬之契約。由於一般承攬,如需材料,多由定作人供給,而製造物供給契約,則全部或大部分由承攬人提供,其性質究屬承攬或買賣,頗有爭議。惟通說認為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以資決定。若當事人未明示,應解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使分別適用;即關於工作物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而關於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則適用買賣之規定。

△不規則承攬
即雖由定作人供給材料,但約明承攬人得以自己與此同種之材料代替之謂。此種承攬,定作人所交付之材料,其所有權得約定移轉於承攬人,因而其材料之危險,應自所有權移轉時起,歸由承攬人負擔,此與一般承攬,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必須自負危險者(§508Ⅱ)有異。

△次承攬
又稱再承攬,謂承攬人復使他人承攬其工作之全部或一部。我國民法就此未規定,原承攬契約有無禁止之特約以為斷,若未禁止時,除該工作有專屬性外,不妨成立次承攬契約,惟該契約僅於承攬人與次承攬人間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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