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名詞解釋
△瑕疵非重要
應以當事人締結契約之目的為準,斟酌瑕疵之程度、標的物之特性、比較解除契約及不解除契約對定作人及承攬人之利益與損害,綜合判斷之。如判斷之結果,因工作物具有瑕疵致不能達成契約目的或於定作人已無利益可言時,該瑕疵即屬「重要」,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若瑕疵非重要,不影響完成之工作,此時定作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名詞解釋 - 瑕疵非重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0 下午 05:33:58|瀏覽數:101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494條 瑕疵非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