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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審查與構成要件效力

作者:希流

法學領域 - 2023/10/16 上午 09:48:37瀏覽數:180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在處分眾效力中佔有重要地位。行政法兩大考點為「行政處分」、「行政訴訟」。在訴訟中審查處分時,處分與前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又使得問題複雜化

1.前言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在處分眾效力中佔有重要地位。行政法兩大考點為「行政處分」、「行政訴訟」。在訴訟中審查處分時,處分與前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又使得問題複雜化。

構成要件效力為行政處分章節中較細節的爭點,但近期考試中逐漸凸顯其重要性,其所影響行政處分可否受法院審查的原則與例外,涉及學說、實務以及比較法上理論的採擇。本文介紹構成要件效力之學說見解,祈對考生寫作上有所幫助。

2.本文

行政處分之效力,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配合同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闡釋行政處分一經作成,除非無效,否則其效力將持續存在,欲除去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必須有機關依職權撤銷、廢止;或者由法院撤銷之。

持續存在的效力有複數面向,包含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執行力等。其中「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前處分之內容對其他機關具有一定拘束力,其他機關做成後處分時,以前處分作為先決問題並尊重前處分之判斷。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僅指涉「處分之有效性」,而非「處分之拘束力」。 構成要件效力最廣為人知的便是「拘束對象」的區分,在對其他機關上,乃基於「權限分配」;對於法院,則是基於「權力分立」。惟在行政法院審查之程序標的(後處分),乃基於另一個基礎行政處分時,行政法院能否審查前處分,即有爭議。

實務見解及學說普遍認為,行政法院僅能就作為「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原告欲撤銷的處分)為審查,至於作為先決前提的前處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予尊重機關之決定。換句話說,該處分對法院也有構成要件之拘束力,並且因非行政訴訟中審查的對象,所以法院亦無法審查之。

「對行政法院構成要件效力」是否有例外?有學者介紹到所謂「違法性承繼理論」,指出若前處分與後處分為一個連貫的程序,前處分為後處分之準備行為,此時前處分之違法因而承繼至後處分身上,法院可以例外不受前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拘束,進而審查其處分。然此見解在我國法下並無依據,僅係外國學說的引述,是否宜在考試上運用,不無疑義(從考試心理學而論,老師較不會單以違法性承繼理論作為預設答案出題)。

較值注意者,是程明修教授近期新發表之〈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理論之混沌-針對行政法院之拘束為中心〉一文,氏認為行政法院可否審查處分違法性,僅需考量「是否侵害其他管轄機關之權限」。作為後處分合法性基礎之前處分,其效力如上所述持續存在,然而此也僅是確保處分之存續,而非確保了處分之合法性。對於司職行政行為合法性監督之行政法院而言,審查機關做成之處分是否合法,何來「侵害其他管轄機關之權限」?因此,作為後處分前提構成要件之前處分,其合法性仍應由行政法院審查,本無限制,自無需開設例外。

3.結論

程明修教授最新文章就「行政處分對行政法院構成要件效力」之見解,乃認為行政法院不同於普通法院及其他機關,得以直接審查前處分合法性,與處分拘束力問題無涉。

4.給考生的叮嚀

在題目出現複數處分時,請反射聯想「多階段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程序」、「構成要件效力」等考點,基本上八九不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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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明修(2023),〈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理論之混沌-針對行政法院之拘束為中心〉,《公法研究》,第5期,頁17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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