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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連帶之債&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3:42:59瀏覽數:2234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72條 連帶之債&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

第272 條(連帶債務)
Ⅰ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Ⅱ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名詞解釋

△連帶之債
一.意義: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債務人或債權人間具有連帶關係之複數主體之債也。
二.其中債權人為數人者,謂之連帶債權;債務人為數人者,謂之連帶債務。
三.分析言之:
(一)連帶之債須有多數主體。
(二)連帶之債以同一給付為標的。
(三)連帶之債之主體間須有連帶關係。
四.所謂連帶關係係指多數債權人間或多數債務人間,具有共同之目的,關於債之效力及消滅,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他債權人或他債務人亦可能發生效力。

△連帶債務
一.意義: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之意思表示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之債。
二.要件:
(一)債務人須有數人。
(二)數個債務須以同一之給付為內容。
(三)數個債務須有同一目的。
(四)各債務人須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意義: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228),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亦因目的之達成而同免其責任之債務也。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關於連帶債務人間之求償關係(§280)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不發生。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事項,除足使債務消滅之事項(如清償)外,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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