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 條(背信罪)
I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為他人處理事務
背信罪之行為主體,以具備為他人處理財產事務身分之人為限。其事務處理之原因,不論基於法令所規定者、當事人間之契約,或本於自己善意之無因管理,均非不可。惟實務及學說皆認為,不包含機械性事務,而學說上為了將民事債務不履行排除於本條成立的範圍,亦有認為應將事務範圍限縮於對第三人之外部事務上,藉此限縮刑罰空間。
△事務
事務之範圍實務及學理上有所爭論,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二說:
一.權限濫用理論此說認為背信之本質在於以權利濫用之方式侵害本人財產,所重視者為代理權限之濫用,故僅限於法律行為濫用始會成立本罪,事實行為則不包含在內,故依照本說的話,「事務」係指與外部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之財產行為。
二.違背信託理論
此說認為行為人基於法律或事實上原因,負有處理他人事務之義務,而背信行為即是違背此等義務的失信行為,故無論是涉及本人或第三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均包含在內。
△不法利益意圖
指行為人知其無法律上原因或權利,而企圖將他人財產加以支配管領並藉之以獲取利益之心態。
△違背之任務
凡依該具體個案之財產事務處理意旨,參酌一般商事交易行為之風險程度,得認有逾越常態事務處理準則之不當行為,均足當之。不論其為積極地減少本人利益之作為,如:銀行放款部之經理,明知抵押擔保品之價值不足竟逾越比例准允超額放款;或係消極地妨害本人利益增加之不作為,如:任令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皆與本要件相符。
刑法-名詞解釋 為他人處理事務&不法利益意圖&違背之任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22:22|瀏覽數:334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不法利益意圖&違背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