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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乘……&顯不相當之重利&取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25:24瀏覽數:719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44 條 乘……&顯不相當之重利&取得

第344 條(重利罪)
I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名詞解釋

△乘……
指利用行為時已存在既有狀態而言。以本罪要件觀之,乃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於金錢需求上之急迫情狀或借貸行為方面輕率、無經驗之情節。

△顯不相當之重利
重利者,只須於金錢或其他物品借貸上之使用對價,顯然高出於常態之數額比例者,即足當之;其是否係以金錢計之,並非所問。成立刑法上之重利罪,除重利外,尚以該重利於程度上達顯不相當者為其要件。判斷上,除按利率高低外,亦須就原本數額大小、借貸期間長短、借貸時之平均利率水平、貨幣貶值速度、地方上借貸慣習、當地總體經濟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始足判斷約定之利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情形

△取得
本法之重利罪,須行為人之貸與行為,業已於客觀上現實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蓋本法就重利之未遂行為,並未設有處罰之明文,故僅為顯不相當重利之支付約定,而並未實際上取得該重利者,自屬本法所不罰之未遂行為。重利之取得行為,不限於借貸期限屆至而連同原本一併取得為必要,形式上,即使係於付本之始預先扣利,或將利息滾作本金另立借據者,仍難謂非取得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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