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 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I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Ⅱ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租稅
凡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課微之一切稅賦,不論名稱為何,概均屬之;例如: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等。
△其他入款
指租稅以外之其他公法上之收入而言;例如: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或其他書類證書費用等規費。
△不應徵收而徵收
指不得課徵而徵收或雖得課徵卻違法超收之積極開徵行為。若消極地放令依法應徵收之稅賦而不為者,則與本罪之要件並未符合。實務判例上主張,倘法無徵收之明文而巧立名目開徵者,並不發生所謂「徵收」之問題,自應改按詐欺罪論科,並無本罪之適用餘地;惟學界則通認,依租稅法定原則,非依法不得徵收者,不論是否巧立名目,其積極開徵之行為均應有本罪之適用餘地方是。
△抑留
對於依法應發放之款項或物品,加以扣留而不發給之行為,不論係全部不發或一部不發,均謂之抑留。
△剋扣
對於依法應發放之款項或物品,雖發不足額,卻作已足額發放擬制行為;例如:於公務員每月發放之薪資中,未經同意亦欠缺法令依據而預先扣一部分「愛心自由樂捐」款項之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租稅&其他入款&不應徵收而徵收&抑留&剋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21:37|瀏覽數:76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9條 租稅&其他入款&不應徵收而徵收&抑留&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