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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明確性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2 下午 05:54:00瀏覽數:2757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條 明確性原則

第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名詞解釋

△明確性原則
依據憲法法治國的原理,任何的行政行為應明確而可得預見,以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一旦行政行為具備明確性時,人民便得合理預測其作用內容,明瞭其權利義務的範圍,而可規劃安排個人自我生活與發展,而不至於遭受到無法預測的損害。
一.事實之明確:
行政處分之內容應明確,至少要達到令人理解以及執行可能之程度;換言之,行政機關所作之行政處
分,其目的、意義及內容要清楚可辨。對受處分之相對人而言,應可使其清楚認識,係由何一行政機關,就何一事件,對其為如何之要求、給付或確認,如此,相對人始能正確履行其義務,而據該行政處分為行為。
二.適用法條明確及涵攝過程明確:
(一)行政處分應記載理由及法令依據,乃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是以行政程序法第9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又處分理由之記載,必須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其應包括以下項目:1.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2.對案件
事實之認定。3.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4.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於有裁量授權時)等。
(二)至於具體個案之行政處分在說理上是否完備而符合上開要求,應為實質上判斷,不得僅因處分書上備有「理由」或「說明」欄之記載,即謂已盡處分理由說明之法律義務。
三.法律效果明確:
要求行政行為應具明確性,俾人民知悉在何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可能採取何種行為,人民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法定義務時之法律效果如何等,俾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而有所遵循。〔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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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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