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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不法之平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2 下午 05:57:09瀏覽數:10449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6條 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不法之平等

第6 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名詞解釋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恣意的禁止」,意即「相同的事情為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情為不同的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而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但平等原則並非要求完全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98~99。〕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以避免人民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對具體個案,上級行政機關為簡化行政裁量,往往會頒布「裁量性準則」的行政規則,當行政機關經常依「裁量性準則」的行政規則做成裁量時,乃形成一種行政慣例,使該行政規則一具有對外效力。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在沒有特別情事下,有義務創造出「要件上的平等」。要件有三:
一.合於行政目的之裁量性準則。
二.須依該裁量性準則所為之裁量已形成慣例。
三.行政慣例係屬行政裁量實現之結果。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四版,頁101~102。〕

△不法之平等
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 判2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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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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