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 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平時成績記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名詞解釋
△「曾記二大功」
記大功大過係指一次記大功大過,「曾記二大功」係指大功大過相抵累積達二大功者而言,均不包括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相抵累積。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曾記二大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4:28:26|瀏覽數:141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3條 「曾記二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