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 條(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方式)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名詞解釋
△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至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應視個案所適用之法規客觀認定之。此項調查義務,以事實之調查必要性為前提,調查事實所必要之證據方法,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法務部108.4.9 法律字第10803505410 號函)。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60~261。〕
行政法-名詞解釋 職權調查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25:39|瀏覽數:116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35條 職權調查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