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 條(選定鑑定人)
Ⅰ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Ⅱ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名詞解釋
△鑑定、鑑定人
鑑定係以行政程序進行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指定具專業知識的第三人,就特定案件向行政機關陳述關於特別法規、經驗法則、專業知識的意見,並同時給予分析、實驗而作出判斷,以作為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行為的主要參考依據;此種經行政機關選定從事鑑定的第三人,即為鑑定人。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68。〕
行政法-名詞解釋 鑑定、鑑定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28:32|瀏覽數:116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1條 鑑定、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