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 條(起訴之程式)
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Ⅱ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Ⅲ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Ⅳ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Ⅴ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名詞解釋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
對於一數量上可分之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一部分之數額起訴,而仍留有餘額部分未予主張。
△一部請求之許可性
一.肯定說78
(一)結論:得為一部請求。
(二)理由:
1.私法自治及處分權主義:此符合私法自治及處分權主義之法理。
2.訴訟費用:應尊重原告基於勝訴蓋然性之考量而對於「訴訟費用成本負擔」之計算,充分保障原告之權利行使。
3.被告應訴負擔:被告若為避免應訴負擔,得就餘額反訴提起消極中間確認之訴。
4.權利濫用:若有權利濫用,以欠缺訴之利益駁回其請求即可(如:惡意分次請求,100 萬元分100 萬次起訴請求)。
二.否定說79:
(一)結論:不得為一部請求。
(二)理由:
1.公益保護: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及減輕法院負擔(按:司法資源合理運用)之法理,應禁止一部請求。
2.訴訟費用?
3.被告應訴負擔:若容許一部請求,將造成被告應訴負擔。
4.權利濫用:避免濫訴。
三.有實務見解:
(一)結論:得為一部請求,且前訴訟一部請求之既判力,並不及於後訴訟之餘額認定。
(二)理由:實體法上處分自由(私法自治)。80
78 姜世明老師採此說,並認自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 規定可推知,於民事訴訟上原則上肯認一部請求,僅因小額程序於程序保障而言,較為簡略,恐原告利用此一制度突襲他造,因而設此規定已為防堵。參:姜世明(2014),《民事訴訟法(上冊)》,頁313、317。
79 參:姜世明(2014),《民事訴訟法(上冊)》,頁313。
80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97 號裁定:「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於實體法上,債權人既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法上,即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自應以債權人於其訴所聲明者為限度。苟債權人前訴僅就債權之一部訴請債務人給付,而未明確表示拋棄其餘部分債權之請求,縱在該一部請求之訴訟中未聲明保留其餘請求,該未請求部分仍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同旨:97 台上1340 判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一部請求之許可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1 下午 03:03:02|瀏覽數:338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4條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一部請求之許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