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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選擇之債&任意之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09:18:59瀏覽數:2861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07條 選擇之債&任意之債

第208 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選擇之債
一.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宗為給付標的之債。
二.按選擇之債,在未行使選擇權之前,債之內容雖包含數宗給付,惟數宗給付,處於平等的選擇狀態,只得選定其中一宗為標的,故選擇之債之標的,仍為一個,亦即仍為一個債之關係也。
三.選擇之債之發生,或依當事人之契約或依法律規定,前者稱約定選擇之債,後者稱法定選擇之債。

△任意之債
乃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此種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之權,稱為代替權或補充權。得代替之人,須有代替權,而無代替權者,僅得為原來之給付或請求為原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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