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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損害賠償法之目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09:23:20瀏覽數:217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13條 損害賠償法之目的

第213 條(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Ⅰ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Ⅱ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Ⅲ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名詞解釋

△損害賠償法之目的
向來認為,損害賠償之目的無非在填補損害。但目前學說認為,尚具有「權利繼續」的功能,亦即不僅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於被害人本來權利或利益內容的繼續,於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使被害人取得該被侵害權的價值內容,以該權益的客觀交易價值作為應予賠償的最低損害。除此之外,更具有「權利保護」之功能,用於警告或禁止被告勿從事不法行為,並防止被告因不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
〔參見,王澤鑑,損害賠償法之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月旦法學雜誌,第123 期,2005 年8 月,頁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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