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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覆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23:05瀏覽數:3450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57條 覆議

第57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編按:本條受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 項凍結】

■名詞解釋

△覆議
指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依職權所為的議決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的狀況,得退回立法機關重行審議的制度;目前我國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均予以採行,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立法機關濫權,並同時維持立法和行政兩權之平衡。其法律效力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原決議案,行政機關所提請的覆議案失敗時,行政機關應接受執行原決議案。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34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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