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 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Ⅰ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Ⅲ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Ⅳ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識別能力
一.乃足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此種能力包含正常的認識力與預期力。
二.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行為人於為違法行為時須有識別能力,始具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責任能力。
三.識別能力乃行為人之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之有無時,除年齡外,尚應斟酌行為人之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之性質及具體事實等認定之。
民法名詞解釋 - 識別能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33:09|瀏覽數:492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7條 識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