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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善意&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因自衛、自辯或保...&對可受公評之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48:26瀏覽數:1821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11條 善意&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第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名詞解釋

△善意
本條規定之法律性質,學理上之多數見解,主張其係刑法分則所特設之阻卻違法之例示事由。準此,則所謂之善意,當為合法化之主觀要素,意指該行為人言論發表行為,並非出於不法目的或基於其他具有負面評價性之心態而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行為人因自我防衛、自己辯白或保護自己在法律上可得享受之利益,而發表言論者,本質上為正當行為,自可阻卻違法。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41。〕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提出之報告,或涉及他人隱私,或述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及信用之事,惟既係基於職務行為所為之報告,本有據實陳述之義務,自可阻卻違法。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41。〕

△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即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例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個人之著作或演藝、媒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事件等。評論之內容,固有依大眾之意見為導向者,亦有純屬評論者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者,惟均須就事論事,始能謂為適當之評論,而阻卻違法。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4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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