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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言詞辯論筆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下午 02:06:53瀏覽數:75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11條 言詞辯論筆錄

第212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 訴訟事件。
四、 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 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名詞解釋

△言詞辯論筆錄
指記載言詞辯論進行之要領及其他法定事項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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