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 條之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不正方法
本條所稱之不正方法,解釋上並非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手段,乃指就該機器設備提供商品或服務所預設之通常收費方法(管道)而言,施用與該正常使用方法相類似而不當之手法。亦即,利用收費機器於設計之運作盲點,致於無從辨識真假之條件下,驅動機器執行提供商品指令之方法;例如:以鐵片、代幣冒充真幣或持鐵絲插入投幣孔,使販售之電流開啟接通而獲取商品。至於其他手段之使用,即使評價上仍屬不正當者,亦不在本條規範內。
△收費設備
指藉由收取利用人一定費用而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機器裝置。不論其於設計上係屬精密型或簡單型、自動型或須輔以人工操作型者,皆無不可。由設備所提供之商品,如為有體之財物,該設備即為本條第1 項所稱之收費設備,例如: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之飲料、食品、報紙、車票、郵票、卡片或文具用品等販賣機。設備所提供之商品若屬無形之財產上利益者,則為第2項之收費設備,如投幣式身高、體重或血壓計量器、按摩器、高速公路通行之電子收費器、行動電話之儲值計費系統或供遊戲娛樂之機檯等。
刑法-名詞解釋 不正方法&收費設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10:33|瀏覽數:93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39 條之1 懲戒處分&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