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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地上權人之請求補償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49:17瀏覽數:194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40條 地上權人之請求補償權

第840 條(建築物之補償及期限)
Ⅰ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Ⅱ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Ⅲ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Ⅳ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Ⅴ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名詞解釋

△地上權人之請求補償權
一.學者認此雖名為「補償」,實則應為「購買」之意義。亦即,於地上權人行使補償請求權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第840 條第2 項規定外,土地所有人負有與地上權人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而不得拒絕,地上權人亦得訴請土地所有人為強制締約。
二.要件:
(一)須工作物為足堪使用之建築物。
(二)須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三)無契約另有約定。
(四)須土地所有人未請求延長地上權期間或請求延長而地上權人拒絕之情事。
三.依通說見解認為地上權人於符合上述要件後,請求土地所有人依時價購買該建築物時,因其與土地所有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非處於同一契約而生之債務,自無第264 條適用之餘地。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388~389;79 台上2623判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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