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 條(自行交付送達)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名詞解釋
△應受送達人
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本人為送達,例外得或應向第三人為送達(如: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至第134 條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應受送達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17:41|瀏覽數:53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26條 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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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26條 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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