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 條(送達處所)
Ⅰ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Ⅱ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Ⅲ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名詞解釋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
指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文書,直接交付與本人。除得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會晤處交付外,尚得於法院內交付(民事訴訟法第126 條)。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直接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20:23|瀏覽數:1890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36條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