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 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名詞解釋
△認領之否認
一.戴東雄教授之見解:第1066 條有關認領之否認,係以訴訟之方式排除第1065 條第1 項之任意認領或第1064 條準正有違反血統真實之情形。有上述二種情形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提出認領否認之訴,至於無利害關係之任意第三人則不得提出。而若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之血統上真實之生父時,則任何人均不得對之提出認領否認之訴。
〔參見,戴東雄,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血統關係,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頁439。〕
二.林秀雄教授之見解:
(一)關於認領之否認,為貫徹客觀主義說之精神,亦應僅止於就「客觀上並無真實血統之聯絡」之事實為否認,始生第1066 條認領否認之效果。
(二)若非婚生子女及生母以父親之認領意思表示,係出於詐欺、脅迫或其它瑕疵而為主張者,則不生認領否認之效果,或僅以生父之認領將對生母及未成年子女名譽有所損害者,亦不得為認領之否認。
(三)若認為認領之否認即為認領無效之主張,則不應僅限於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兩人,即利害關係人(如認領人之配偶、子女、父母、認領人本人)均可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可知認領否認不等於認領無第1066 條之否認僅在課與認領人負舉證責任之意義。即認領之否認,應向認領人為之,否認之人無須舉證。
〔參見,林秀雄,認領之無效與認領之否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 期,頁76~85。〕
民法名詞解釋 - 認領之否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44:05|瀏覽數:216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66 條 認領之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