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 條之1(扣押之裁定及應記載事項)
Ⅰ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Ⅱ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Ⅲ第一項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但應受扣押裁定之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得執行之有效期間及逾期不得執行之意旨;法官並得於裁定中,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Ⅳ核發第一項裁定之程序,不公開之。
■名詞解釋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包含非附隨於有令狀與無令狀之搜索兩種類型。
△扣押裁定
新法修正後,除了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外,新增扣押裁定之規範,採取法官保留原則。但需特別注意者為,扣押裁定僅適用於保全沒收之扣押,而不適用於保全證據之扣押。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扣押裁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下午 05:39:55|瀏覽數:2868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