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 條之1(締約上過失責任)
Ⅰ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Ⅱ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締約上過失
依據德國法學碩儒耶林(Rudolf von Jhering)理論,契約成立之前,當事人於特定條件下即進入一個可產生具體義務的債之關係,違反此項義務時,應適用契約法原則處理之。
〔參見,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2013 年1 月,頁227。〕
民法名詞解釋 - 締約上過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44:27|瀏覽數:100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45條之1 締約上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