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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標的不能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46:07瀏覽數:218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246條 標的不能

第246 條(標的不能)
Ⅰ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Ⅱ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名詞解釋

△標的不能
契約標的須屬可能,方為有效。所謂可能,即可能實現之謂。如契約標的不能實現,即為標的不能,依第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惟此所謂不能,通說認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如係嗣後不能或主觀不能,無礙契約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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