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 條(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的意涵
係指倘若負擔處分經廢止後,依現存之事實與法令狀態,行政機關仍有義務再作成內容相同之處分而言。原處分為羈束處分時,倘作成羈束處分之要件仍然存在,行政機關並無不作成處分之自由,自無許其廢止之理,否則廢止後反生違法之狀態。準此,負擔處分之廢止,原則上僅發生於裁量處分,但裁量處分如有裁量收縮之情形,行政機關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仍不得任意廢止。
△「依法不得廢止」的意涵
不以法律有明文禁止者為限,尚包括依法理、基於法律規定之意義與目的、基於平等原則、基於習慣法、基於一般法律原則、基於處分之性質等不得廢止者皆屬之。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的意涵&「依法不得廢止」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37:55|瀏覽數:206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2條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的意涵&「依法不得廢止」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