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 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表見代理
意義:表見代理乃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對外而為法律行為。雖其無代理權,但因具有特殊事由,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對其所為之代理行為,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因本人客觀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為保護交易安全,以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乃使本人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民法名詞解釋 - 表見代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39:07|瀏覽數:405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