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 條(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名詞解釋
△國會自律原則(釋342)
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
憲法名詞解釋 - 國會自律原則(釋342)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43:17|瀏覽數:1170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63條 國會自律原則(釋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