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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附記錯誤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3:25:45瀏覽數:96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1條 附記錯誤

第91 條(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之處理)
Ⅰ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Ⅱ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名詞解釋

△附記錯誤
指實質內容不正確而言。附記內容有錯別字,對於實質內容並不生影響,非此之謂附記錯誤。可能發生錯誤之態樣有四:
一.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附記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或未為附記;
二對於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附記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附記錯誤之管轄行政法院;
四.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附記錯誤之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第一種附記錯誤,對於訴願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不生影響,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依第92 條規定通知更正,未附記或未通知更正者,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且如因此導致訴願人發生損害,訴願人可請求國家賠償。第二種附記錯誤,亦無使該訴,願成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效力,除訴願決定機關亦應依第92 條規定通知更正外,訴願人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以程序駁回之。第三種附記錯誤,依第1 項規定,如訴願人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10 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另依第2 項規定,於此情形下,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四種附記錯誤,對訴願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不生影響,訴願決定機關亦應依第92 條規定通知更正,且如因此導致訴願人發生損害,訴願人可請求國家賠償。至於第1 項所稱之「附記錯誤」,係指第三種情形。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39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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