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
Ⅰ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Ⅱ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
■名詞解釋
△事實上陳述
指關於訴訟法事項(涉及訴是否合法,如:訴訟要件、訴訟障礙等)與實體法事項(涉及訴有無理由)之事實之陳述。
△法律上陳述57
一.狹義之法律上陳述:指當事人主張某一訴訟上呈現之事實,於法律上有如何效果(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二.廣義之法律上陳述:指除狹義之法律上陳述外,尚包含對某一法律、法規、法則之存否、解釋、適用等表示意見,或針對某一事實、契約或當事人意思等,於法律上意義之解釋。有學者認為,此等陳述僅有促使法院注意並提供法院參考之意義。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57 下參: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頁250。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事實上陳述&法律上陳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上午 11:36:42|瀏覽數:191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93條 事實上陳述&法律上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