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 條(當事人之陳述)
Ⅰ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Ⅱ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名詞解釋
△真實義務58
一.概念:廣義之真實義務包含狹義真實義務及完全義務。
二.狹義之真實義務:指禁止說謊之誡命,禁止當事人確信某事實主張不真實,卻予以陳述;或確信他造事實主張為真,卻予以抗辯。惟所謂真實係指當事人主觀上認知之真實,至於客觀真實如何,則非所問。
三.完全義務:指當事人就所主張或抗辯之基礎事實,若有所知悉,不論對其有利與否,皆應完全之陳述。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真實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上午 11:43:07|瀏覽數:172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95條 真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