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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解除婚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36:51瀏覽數:951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76 條 解除婚約

第976 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Ⅰ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 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 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 不受婚約之拘束。

■名詞解釋

△解除婚約
業已有效成立之婚約,嗣後因法定解除婚約事由之發生,由婚約當事人之一方依法而為消滅婚約效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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